【垦利检察志⑰】机构与队伍——职权与职责(上)
- 编辑:admin - 点击数:262【垦利检察志⑰】机构与队伍——职权与职责(上)
垦利·检察志
—职权与职责—
1978年前的职权与职责
向上滑动阅览
194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委会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指挥。”第二年,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中将“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原则,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上级检察署领导的同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
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之职权如下:
(一)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
(二)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
(三)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
(四)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
(五)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复议案件。
(六)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
向上滑动阅览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对制约监督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51年3月,垦利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后,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行使检察权。
1955年7月,垦利县人民检察署改称检察院,独立行使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和审查起诉的职权。县检察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通过设置相应业务机构,履行检察机关各项职权。
1962年11月,《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颁布,“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中的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等严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判决”。至此,检察机关直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范围明确。
1968年3月,垦利县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县检察院被中止一切检察业务。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在法律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建制。
1975年3月,垦利县检察院撤销,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恢复重建初期的职权与职责
向上滑动阅览
1978年8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82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权。至此,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领域监督防范审判违法与错误的制度基本建立。
向上滑动阅览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设置批捕股、起诉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和秘书股等内设业务机构,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权、检察侦查权、控告申诉检察权、监所检察权等职能。
垦利县检察院恢复重建后,内设机构主要围绕打击犯罪,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等功能设置。县检察院刑事检察权的行使,侧重于强调与公安、法院的相互配合,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实体正义和个案公平。
1985年在行使检察侦查权方面,重点对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犯罪等案件进行查处。
1986年3月,实行驻所检察,强化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和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盛世修志,以文存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希望通过回顾垦利区检察工作走过的风雨历程,总结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司法为民,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奋力开创新时代垦利检察工作新局面,谱写光辉新篇章,为垦利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垦检融媒体中心出品
审核:王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