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维权 | 因国道实施修建,果树被强制铲除,未补偿怎么办?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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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河南省xx市相关部门于2015年开始对其境内的207国道“xx养田至焦柳公铁立交桥段”实施改建工程,涉及到对沿线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其中包括刘x在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承包经营的果园土地。2017年4月9日,xx市相关部门在没有出示任何征地手续且没有与刘x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刘x的1800棵处于盛果期的苹果树强制铲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xx市相关部门既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铲除刘x的果树,就应当向刘x承担补偿责任。刘x于2020年8月28日向xx市相关部门提出征收补偿申请,请求xx市相关部门对铲除刘x的1800棵处于盛果期的苹果树按照1800元每棵进行补偿,共计补偿金额为3240000元。xx市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刘x的征收补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对刘x进行补偿,xx市相关部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刘x的合法权益。故刘x将xx市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xx市相关部门对刘x提出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不存在刘x所述的未补偿的情形,即使刘x要求补偿,也应该以xx市xx街道办事处和xx市林业局为被告。根据xx市xx街道办事处与xx市林业局共同清点的结果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认定刘x被铲除的苹果树是1082棵,刘x所主张的1800棵苹果树系子虚乌有,且刘x的弟弟已经领取补偿款238040元。后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xx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刘x提出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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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虽未提交其实施207国道改建项目进行土地征收的相关征地手续,但xx市相关部门实施土地征收系事实,刘x承包的果树涉及刘x承包果园的土地状况进行客观的调查登记,确定土地现状、权利人、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等事实,以便为之后的补偿安置工作奠定基础。xx市相关部门既负有对土地状况将进行调查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对于刘x提出的补偿申请具有妥善处理的义务。

03

京尹律师提醒

在征收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等前期工作,属于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征收前的必经工作程序和必需工作内容。“有征收必有补偿,有补偿必有调查”,做好土地状况调查工作,是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工作步骤,属于实施征收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的法律义务。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