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收取二次加压费,应当处罚物业公司还是热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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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热力公司收取供暖费未向终端用户直接供热案
高小超
基本案情:
某热力公司收取供暖费后,对某老旧小区未直接供热到终端用户,而是仅供热到小区热力交换站(其收取的暖气费与直接供热到户的费用一样)。原因是该小区热力交换站未达到热力公司要求,热力公司未接收,该热力交换站由该小区物业公司(以下称某物业公司)管理运行。某物业公司经二次加压后,供热到用户,并收取了二次加压费。
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热力公司立案调查。在确认了某热力公司收取供暖费而未供热到户及某物业公司收取二次加压费等违法事实后,就如何确认违法主体,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收取二次加压费违法,该案违法主体,明显是物业公司,不应是热力公司。应当处罚物业公司。
另一种观点认为:热力公司没有把暖气送到终端用户,只送到小区热交换站,造成物业公司收取二次加压费。物业公司二次加压费用不应由居民承担,而应由热力公司承担。正是因热力公司没有承担此费用,从而造成居民多缴费用,处罚对象应为热力公司。
简要分析:
供热季快到来之际,物业公司或热力公司收取二次加压费案件较为多见,但由于各地规定不近一致,导致这类案件查处出现困难。本案,某热力公司收取供暖费后,对某老旧小区未直接供热到终端用户,该小区物业公司经二次加压供热到用户,并收取了二次加压费。业户缴纳了本不该缴纳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受到处罚。但本案是处罚物业公司还是热力公司?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议,也属正常。
查办此类,如何确认违法主体是关键。实务中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其一,厘清违法情形。收取二次加压费大致有以下违法情形:一是热力公司直接供热到户,在收取了取暖费之后,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加收二次加压费。二是热力公司直接供热到户,委托物业公司在收取了取暖费之后,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加收二次加压费。三是热力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集中供热有关规定,未直接供热到户;同时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暖费,并加收二次加压费。四是热力公司收取了取暖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集中供热有关规定,未直接供热到户,但二次加压设备属于热力所有,供热仍由热力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只是违反《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收二次加压费。五是热力公司收取了取暖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集中供热有关规定,未直接供热到户;二次加压设备属于小区所有,物业公司违反供热许可实施二次加压供热活动,违反《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收二次加压费。本案,属于第五种情形。
其二,弄清相关规定。二次加压收费案,主要是相关当事人违反了集中供热相关规定。按照集中供热相关规定,集中供热要取得供热许可,否则不得开展供热活动;集中供热要直接到终端用户,不能仅供热到小区热力交换站;集中供热要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能随意提高收费,不能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除此之外,此类案件还涉及以下规定: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五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最后,明确处罚对象及处置措施。依据上述违法情形及法律依据,此类案件要视情况对相关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分别实施处罚。
对热力公司来讲,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集中供热有关规定的,移交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物业公司来讲,违反集中供热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实施二次加压供热的,移交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分别违反相关规定,均有违法行为的,要分别予以处罚;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按共同违法处置。
另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多收的价款应当依法退还,不能退还的应当依法没收。
一审:黄克树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