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书面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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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原文如下:
当事人: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2年年报、2023年中报、2023年年报涉及的报告期间存在债务
逾期情形,但发行人未及时就债务逾期事项披露临时公告,相关报告期间分别涉及89.87亿元、66.39亿元和20.50亿元。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6条、第3.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6条、第3.2.4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8条、第6.2条、第6.3条,《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8条、第6.2条、第6.3条等相关规定,我中心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