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振泽||宋代记注官直前奏事考论丨202207-82(总第2059期)
- 编辑:admin - 点击数:824蒋振泽||宋代记注官直前奏事考论丨202207-82(总第2059期)
记注官即编修起居注之官,北宋元丰改制,恢复起居郎、起居舍人职事,记注官不仅后殿侍立,还逐渐取得了直前奏事权。宋代一般官员请对,需“具奏候旨”,先经中书审核请旨;被批准后,还要在上殿前数日以“牒”知会门(即预牒),由门官安排上殿班次。“直前奏事”则可省去奏禀中书的环节,直牒门后奏事,甚至有部分官员被皇帝特许免牒门,直接奏对。宋代记注官就曾先后获得直牒、免牒门的奏事权。
一熙宁诏令与记注兼谏职官的免牒奏事权
关于宋代官员的直前奏事,宋末陈世崇在《随隐漫录》里曾说:
凡台谏月月缴进,谓之本职公事。侍从、左右史、枢密都副承旨,谓之直前奏事。三衙大帅,谓之执杖子奏事,各临时门。若在外执政、侍从,则谓之内引。
陈世崇总结了宋朝不同职事官的奏事名目,但其表述很不准确。台、谏虽都以“本职公事”为由上殿,但二者的待遇却有差别。天禧元年(1017年)以后,谏官已能直牒门,但台官仍需提前奏禀取旨,直至熙宁二年(1069年)才诏“三班御史及里行有公事,并许直申门上殿”。三衙将帅奏事,若系紧急公务,可在后殿祗应时面陈,不需牒;若系常行事、非本司公事,仍要关报门。可见台、谏及三衙奏事是否需要牒,不能一概而论。至于侍从、左右史(又称二史)、枢密院都副承旨面奏,陈氏说是“直前奏事”,但如果细究整个宋代的记注官直前之制,会发现其实际情况远比陈世崇概括的复杂。
宋代记注官直前奏事起于何时?传统观点认为,仁宗朝的记注官已能够直前奏事。徽宗朝李纲梳理记注官奏事先例时说:“唐介、文彦博相与廷辨,则蔡襄直前论之。”孝宗朝起居郎胡铨也说:“又闻皇祐中御史唐介论文彦博,仁宗怒之。时蔡襄为起居注,直前论救。”唐介弹劾宰相文彦博献灯笼锦交结贵妃,以致二人在殿上辩论,此事在宋代颇为知名。《续资治通鉴长编》(简称《长编》)“皇祐三年十月丁酉”条记载说:“时上怒不可测,群臣莫敢谏,右正言、直史馆、同修起居注蔡襄独进言,介诚狂直,然容受尽言,帝王盛德也,必望矜贷之。”这里说“蔡襄独进言”,但具状论奏、直前面奏俱可概称为“进言”,所以据此尚不能对蔡襄进言的方式遽下判断。类似的文字记述,最早出自魏泰的《东轩笔录》。该书卷七云:“仁宗大怒,玉音甚厉,众恐祸出不测。是时,蔡襄修起居注,立殿陛,即进曰:‘介诚狂直,然纳谏容言,人主之美德,必望全贷。’”与《长编》所说“独进言”不同,“即进曰”则明确表示是即刻面奏,李纲、胡铨的“直前”之说应该源于此。王鹏以《东轩笔录》为据,推断在仁宗朝,记注官侍立时可直前奏事,而是否行使这种权力,取决于记注官的主观意愿。但《东轩笔录》的叙述并不符合实情,蔡襄文集里收录了他为唐介辩解的奏状:
臣今月十九日祗候,伏见台官唐介上殿奏对次,宣唤两府论事,及令唐介付台。文彦博留身再拜次,又枢密院奏事,闻唐介得春州。臣在殿陛之间,所闻虽不审实,窃料唐介必是上言执政间事,得罪春州。然春州恶地,唐介台官,今言执政而得必死之谪,虽陛下优待大臣,而执政何以自安?伏缘唐介独言宰臣,所以两府同列各处嫌疑之地,不肯解救。臣伏望陛下少霁天威,以全国体,追寝唐介春州之行。臣官为正言,又在侍从,耳目闻见,不敢默默。臣死罪,具状奏闻,伏候赦旨。
据蔡襄自述,当时他位立殿壁间,只是隐约听见事情的发生过程,证明其位置距仁宗、宰相较远,所以他自己也说,“所闻”并“不审实”。整篇奏状里,蔡襄丝毫没有提及直前论救之事,奏状结尾也是强调自己“耳目闻见,不敢默默”,因此要“具状奏闻”。说明这篇奏状是他首次发声。细品整篇奏状的行文语气,亦属追述前事之口吻,实非即时奏陈。唐介被贬之次月,蔡襄致书唐介兄长唐询,言及此事时云:
贤弟殿中君虽同年,而未尝接识,至京又不往还,但有见君子多或称之。前月十九,当直后殿,辄见其作为,动摇山岳,雷霆之下,挺然不动,遂得春州之行,斯大可叹骇。前史所载古人事,岂复能过之耶?惜其不幸,所论不从,而身窜穷荒,愧恨何极!
信中再次确认唐介上殿是在十月十九日,亦未提及直前论救之事。如果参以蔡襄奏状、书信,还可以发现《东轩笔录》叙述中的时间舛误。魏泰说蔡襄直前论救之“翌日,御史中丞王举正救解之,改为英州别驾”。《长编》也说蔡襄进言“翼日,己亥,中丞王举正复上疏言责介太重”。十月己亥是二十一日,若王举正在这日上疏,唐介上殿、蔡襄直前则发生在二十日。但上引蔡襄奏状、书信已经写明唐介上殿在十九日,即便如《东轩笔录》所说蔡襄侍立时直前论救,也应该发生在这一天,怎么会迟至次日?可见《东轩笔录》所载不实。
如果当时的记注官不能直前,又是以何种方式奏事的呢?神宗元丰时,修注官王存上言起居注缺修,《长编》记载此事后小注云:“《王安礼传》云:安礼同修起居注,故事,左右史记言动,毋得辄有所陈。”曾肇撰写的王存墓志则说:“故事,左右史虽日侍便殿,而欲奏事,必禀中书俟旨。”徐度《却扫编》亦云:“左右史虽日侍上侧,然未尝接语。欲有所论,必奏请得旨乃可。”说明此前记注官虽在后殿侍立,但欲奏事必须具奏候旨。直至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记注官通过兼谏职的方式,正式取得直前奏事权。熙宁四年七月,张琥上言请求后殿侍立时奏事。对此,《长编》记载曰:
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张琥言:“修起居注之职,古之左右史也,本以记录人主言动,书之典册,以示至公。本朝止令后殿侍立,人主言动无复与闻。臣今所领修起居注,兼知谏院,即与其余修注官事体不同。既有言职,且得侍立,或有敷奏便可面陈。窃见枢密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论事,亦不先行奏请。欲乞每因后殿侍立,许奏事,更不移牒门。仍乞今后起居注常令谏官一员兼领,所贵左右史之职稍不旷废。”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后殿侍立亦许奏事,更不牒门。令于枢密院承旨司奏事后,内侍省公事前奏禀。”
张琥这段奏疏可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强调修注官的本职,即记录人主言动、编写起居注。他称记注官“本朝止令后殿侍立,人主言动无复与闻”,联系上文蔡襄所说的“在殿陛之间,所闻虽不审实”,可知修注官虽侍立后殿,实则与皇帝及上殿官员相隔较远,难以闻知人主言动,造成史职旷废。张琥认为自己“既有言职,且得侍立”,不同于一般的记注官,请求神宗允许他直前面陈,解决史职旷废之弊。这也再次证明此前的记注官不能直前奏事。其次,是针对预牒门的奏事程序。熙宁四年正月,集贤校理、编修中书条例张琥同知谏院,他以谏官兼修注的具体时间不得而知,但必定距此次上奏不久。兼修注之前,张琥是以同知谏院的身份奏事的,而谏官上殿奏事只需直牒门,张琥说自己“缘例须牒门上殿”即是指此。预牒门,主要是奏事官向门提出上殿申请,准备相应手续。据仁宗朝御史赵祐描述,奏对申请被批准后,“牒门,须索申状,仍要出身文状两本”。景祐元年(1034年)后规定,文状上需写明“乡贯、年几、出身、历任过犯、转官章服年月”,在上殿前一日递呈门,审查通过后再安排上殿班次。张琥身兼两职,希望得到更便捷的奏事权力,于是援引枢密院都承旨为例,争取免牒奏事权。
记注官的职责是记录“人主言动”,北宋允许记注官侍立后殿,是为了方便其记录、编修起居注。张琥要求在后殿侍立时直前奏事,已经超出史职范围,如果想为记注官争取侍立时的直前奏事权,就必须解决本职与逾职之间的矛盾。记注官奏事是否逾越职分,唐代就有争议。唐文宗时重整左右史侍立之制,复贞观故事。开成三年(838年),魏謩转任起居舍人,上殿入谢时,君臣有过一段关于二史奏事的讨论:
謩将退,又召诫之曰:“事有不当,即须奏论。”謩曰:“臣顷为谏官,合伸规讽。今居史职,职在记言,臣不敢辄逾职分。”帝曰:“凡两省官并合论事,勿拘此言。”
《新唐书·魏謩传》的文字与此稍异:
帝因敕謩曰:“事有不当,毋嫌论奏。”謩对:“臣顷为谏臣,故得有所陈;今则记言动,不敢侵官。”帝曰:“两省属皆可议朝廷事,而毋辞也!”
魏謩此前为谏官时曾数次言事,除右史后,文宗让他继续论奏。魏謩则认为,进谏规讽是谏官职分,现在自己“职在记言”,如果再论事就会有“逾职”“侵官”的嫌疑。文宗却不以为然,认为两省官属都可以议论政事。有了文宗的特许,魏謩也不再坚持,不久后便在仇士良捕治妖民案中上言进谏。
联系魏謩所持的职分之说,似更能理解张琥奏疏里的话语策略。张琥开篇即确认记注官的本职是史职,但他很好地回避了可能产生的“侵官”“逾职”的疑问,其策略有二:一是借助自己谏官兼修注的双重身份,谏官以规讽劝谏为职,如果他在侍立时奏事,是以谏官身份发言,也就不算逾职;二是在当时记注官“无复与闻”“人主言动”的情况下,允许兼谏职者侍立奏事,可以让记注官参与听政过程,充实起居注的内容,根本目的是对史职的重新振作。
张琥的奏疏发挥了作用,神宗诏令谏官兼修注者后殿侍立时,可不牒门即时奏事,班次安排在枢密院承旨司奏事之后。张琥之所以能够打动神宗,除了上述话语策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背景,就是记注官兼谏职在当时已是常例。王鹏根据《宋会要辑稿》,断定北宋记注官兼谏职始于神宗熙宁二年,但此说并不准确。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十月,知谏院欧阳修为同修起居注,至十二月为右正言、知制诰,此间欧阳修一直以谏官兼修注,还曾在十一月上言记注官面录圣语之事。庆历四年八月,以知谏院蔡襄为直史馆、同修起居注,此后蔡襄便以修注官兼谏职,直至当年十月出知福州。皇祐四年(1052年)九月,同修起居注韩绛为右正言,仁宗令韩绛赴谏院供职,仍兼修注。嘉祐六年(1061年),以同修起居注司马光兼同知谏院。可见仁宗时已常令谏官、修注互兼。张琥凭借谏官身份本就可以免申中书、直牒门,又援引枢密院都承旨的先例,使得神宗最终同意了他的请求。
二元丰诏令与记注官直前陈述史事
尽管张琥请求常令谏官一员兼领修注,试图将不牒门的奏事特权转化为兼谏职记注官稳定的权力,但最终未能持久。南宋初年的左史曾统说:“记注之官,职司言动,国朝尤重其选,多以谏臣为之……元丰更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复并任谏列。”说明元丰改制后,谏官兼修注之制即告结束,奏事特权自然消失。需要指出的是,熙宁四年诏令仅是针对谏官兼修注者而言的,并不适用于不兼谏职的普通记注官,后者囿于史职,侍立时仍然不能直前奏事。
元丰二年(1079年)八月,同修起居注王存上言:
古者左史记事,右史记言,唐贞观初,仗下议政事,起居郎执笔记于前,史官随之,其后或修或废,盖时君克己,励精政事,其职修,或庸臣擅权,务掩过恶,则其职废,皆理势然也。陛下临朝旰昃,睿明四达,动必稽古,言必本经,至于裁决万几,判别疑隐,皆出群臣意表,欲望追唐贞观典故,复起居郎、舍人职事,使得尽闻明天子德音,退而书之,以授史官。倘以为二府奏事自有《时政记》,即乞自余臣僚前后殿对,许记注官侍立,著其所闻关于治体者,庶几谟训之言不至坠失。
王存上言主要针对的是当时记注失职、起居注无事可记的现象。唐高宗朝二史分侍左右,秉笔随宰相入殿,仗下议事负责记录,但永徽之后仗下听政,左右史与百官皆退,不复与闻政事;至武周朝姚给相,以宰臣撰写《时政记》记录军国政要,起居注的地位大为下降。王存反映的情况其实就是唐代的延续。
虽然神宗允许记注官后殿直前奏事,但与兼谏职者相比,待遇大不相同,不仅没有免去预牒门的程序,奏事内容亦限于“史事”。张琥奏请被批准,得益于其谏官身份,而普通记注官本无言事权,直前只能以“史事”为名,仍在史职范围之内。这点在徽宗朝编撰的《政和五礼新仪》中也能得到印证。该书在制定崇政殿视朝仪制时,明确规定了后殿视朝的具体程序,臣僚上殿奏事的过程如下:
引告谢班,先管军臣僚,次改赐章服官班,余官。如门别引公事,以告谢班。次承旨司传奏公事,次军头司公事,次吏部引入[人],次呈试武艺人及校射等。(并于吏部引人毕呈试。)次军头司奏禀事,次再引诸蕃国,次进呈书籍、物样等。次宰臣、执政官及降麻臣僚告谢,次管军臣僚奏急速公事,次承旨司奏事,次当直起居郎、舍人奏史事。次引上殿班……俟舍人奏“门外无公事”,皇帝降座。
群臣上殿,先引告谢班,之后是各部门官员分班奏禀公事以及引见、呈试、番国觐见等事务。左右史奏史事被安排在枢密院承旨司奏事之后,与元丰诏令相符。上殿臣僚奏事完毕后,门通事舍人奏“门外无公事”,视朝结束。如果皇帝复御延和殿,起居郎、舍人奏史事后,内侍省、入内内侍省向皇帝奏禀私密事宜,则要“屏人奏事”,二史亦需要退下。待奏事结束,通事舍人再奏“无公事”,皇帝还内,当天的视朝活动全部结束。可见,《政和五礼新仪》从仪制规范上体现了元丰诏令的规定。
元丰官制取消了谏官兼职,但因元丰二年诏令在前,普通记注官奏事并未受到影响,但“史事”与预牒的限制一直存在。徽宗时,起居郎李纲就因申请直前奏事陷入了困境。宣和元年(1119年)夏天,京师大水,六月十二日,李纲奏请降诏求言,并以“有已见急切利害事须面奏”为由,请求徽宗“降旨门,许臣来日因侍立次直前奏事”。因事情紧急,李纲恳请徽宗直接降旨,以防预牒门迁延时日。疏入当天,徽宗并未回应。十三日,崇政殿视朝,宰执奏事退下后,李纲本该继续侍立,徽宗却突然传旨门令其先行退下,不许侍立。李纲直前奏事的计划落空,只得居家待罪。李纲被贬后,写下《释疑》一文,用答客人问的方式回应外界的质疑。
客有献疑者曰:“有官守者,有言责者,子以记注为职,无言责而论事,非侵官乎?”予应之曰:“古之为臣者,皆可以有言于君……后世官守言职既分,则独执政大臣、侍从论思献纳之官,与夫任台谏之职者,可以言天下事。左右史虽卑,然日侍天子清光,以记言动居两省,缀侍从末班,遇所当论者论之,乃其职也,曷为侵官?昔唐魏謩,由右补阙迁起居舍人……帝曰:‘两省属皆可议朝廷事,而毋辞也。’祖宗之制,虽馆职许论事,况左右史乎?”
客人之疑,说明时人仍认为记注官只有史职,申请直前论奏水灾,有“侵官”之嫌。李纲亦承认,朝廷有言责的官员,主要是宰执、侍从与台谏。面对责难,李纲首先指出,左右史虽品秩较低,却能侍立天子,相比其他庶官,与君主的关系更密切。其次,左右史“居两省”,为“侍从末班”的身份。起居郎、舍人分隶门下、中书省,在宋代亦被称为“小两省官”。两省官在唐代至北宋前期都被视为“侍从班”,即所谓的“中书、门下两省,自正言以上,皆天子侍从之官”。天子侍从,“以论思献纳为职”,前引唐文宗所说“两省属皆可议朝廷事”“两省官并合论事”皆可循此思路理解。李纲认为,若二史凭借两省属官身份论事,就算不上“侵官”。最后,李纲援引了馆职论事之制——“祖宗之制,虽馆职许论事”,但所指并不明确,可能依据的是仁宗朝故事。仁宗曾对辅臣说:“二府政事之臣既日谋谟于前,至于侍从之臣亦间尝访对。朕设三馆以育才,当有通明边防攻御之宜、国家利病之要者,然而未闻有所言,岂以违远而难于自达耶?其诏自今三馆臣僚各上封事,如须面陈,并许请对。”根据仁宗诏令,馆阁官不仅能够奏状言事,还可以请对面陈。而宋朝常将馆职作为修注备选,如司马光曾说:“修起居注,自祖宗以来,皆慎择馆阁之士,必得文采闳富可以润色诏命者,然后为之。”南宋除授二史的制词亦云:“本朝用士,多取于兰台之英。苟非其人,断不轻授。”可见馆职被宋人视为记注官的储才之地。李纲的意思是,若朝廷允许馆职论事,就不应禁止位在其上的记注官奏事。虽然李纲据理力争,但他的议论对朝廷没有产生什么影响。李纲被贬,“自此直前奏事几废矣”。不久宋金战争爆发,宋廷已无暇顾及此事。
三南宋记注官直前之制的恢复与免牒奏事
南宋初年时局稍微稳定后,记注官又重提直前之制。绍兴三年(1133年),起居郎曾统上言:
记注之官,职司言动,国朝尤重其选,多以谏臣为之。虽品秩甚卑,犹得参侍从之列,备顾问之数。有所论奏,悉得专达,且于陛立之际,亦听直前奏事。元丰更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复并任谏列。然神宗黄[皇]帝虑废旧典,预诏修注官虽不兼谏职,如有史事,宜于崇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陈述。顷者权臣用事,言路寝[寖]壅。居是官者,既无言责,率以出位为嫌,不过拜命之初造膝一谢而已,甚非祖宗急于听纳之意。
曾统追述了北宋谏官兼修注的传统以及熙宁四年、元丰二年的诏令,以证明记注官直前奏事早有“故事”。据曾统所述,当时的记注官与皇帝的直接交流,仅是受命之初面谢一次而已。记注官“既无言责,率以出位为嫌”。所谓“出位”,实即魏謩、李纲所说的“逾职”“侵官”之意。说明虽有元丰诏令在前,绍兴初年的记注官仍不得不受史职的限制,空有“直前陈述”之名。曾统认为,这种局面是权臣用事、壅蔽言路的结果,急需改变。高宗同意了他的奏请,下诏依元丰旧制施行。高宗如此决定,应与当时的政局有关。绍兴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泉州发生严重水灾。但高宗对此全不知情。至九月五日(丙辰)右相朱胜非上奏,高宗才获悉此事,直接向宰执表达了他对于信息瞒报的不满:“国朝以来,四方水旱,无不上闻,故修省蠲贷之令随之。近日苏、湖地震,泉州大水,辄不以闻,何也?”值得注意的是,最早向高宗透露泉州水灾的是次相朱胜非,而非首相吕颐浩,这可能加重了高宗的猜忌。九月七日,殿中侍御史常同曾上疏论奏吕颐浩十罪,其中言及吕颐浩擢置心腹于御史台,探听台中议论以及“近者地震,抑而不奏”之事。侍御史辛炳也弹劾吕颐浩“欺忽陛下,败坏法度”。最终,吕颐浩被罢相。曾统上奏在九月十二日,间隔此事仅数日。奏疏中所说的“顷者权臣用事”,当指吕颐浩。奏疏又说,“听直前奏事,所以广聪明也”,“陛下虽有好问之诚,人臣虽有输忠之意,而旧制日隳,莫之或举,诚为可惜”,均是针对君主防范言路壅蔽而言的。根据曾统的叙述,记注官直前奏事本是祖宗故事,然现状却与祖宗“急于听纳”的本意背道而驰。此时的高宗,对言路壅蔽颇为敏感,所以会重申元丰旧制。
需要注意的是,元丰诏令规定直前陈述的前提是“如有史事”,但经此次重申后,记注官直前奏事的内容已经不限于“史事”。如绍兴七年(1137年)九月,起居舍人勾涛直前奏事,君臣讨论的就是江淮边防,高宗还听从了他推荐刘锜屯守合肥的建议。记注官直前奏事何时突破“史事”的限制,尚不明确,但综合上述情况看,应在曾统上言后不久。高宗允许记注官直前议论军政,除了前述出于防范大臣壅蔽的考虑,也应包含有在战争局势下拓宽信息渠道的目的。
虽然记注官后殿直前已允许讨论政事,但仍要预牒门。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起居郎胡铨、起居舍人王十朋同奏,指出当时二史失职之四端,即“进史不当”“立非其地”“前殿不立”“奏不直前”。“奏不直前”即专论直前奏事的程序问题。二人在奏疏里说:
何谓奏不直前?臣等闻唐文宗谓魏謩曰:“……两省属皆可议朝廷事,而毋辞也。”故国朝左、右史皆许直前奏事,虽以奏史事为名,而朝廷事亦可议焉,盖文宗命魏謩之意也。熙宁中,修起居注张琥奏曰:“近日缘例,须牒门,然后上殿。窃见枢密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奏事,起居注既得侍立,或有敷奏,乞便面陈。”诏从之。
和李纲一样,二人引用魏謩典故,意在说明二史凭借两省属官身份奏事是合理的。但这里说“国朝左、右史皆许直前奏事”,则显得过于笼统。“虽以奏史事为名,而朝廷事亦可议焉”,实际是绍兴三年以后的新情况。二人还援引了张琥的奏疏,作为争取免牒奏事权的有力证据。然后他们叙述了自己的遭遇:
臣等自领职之后,初欲直前奏事,门以臣等不预牒却之。臣等又尝预牒之矣,又谓今日无班次。臣每见门奏事,未尝以班次为拘。左、右史职言动,当日有敷奏,乃必欲预牒门,又必欲有班次,则事有当奏而不得奏,其为失职多矣。臣等又闻皇祐中御史唐介论文彦博,仁宗怒之。时蔡襄为起居注,直前论救,事出一时,又曷尝预牒门与必俟班次邪?况今来后殿奏对,未尝无两班。如是则记注之臣虽有直前之名,而无可奏之时矣。臣等欲乞自今左、右史奏事,当令直前,不必预牒门及以有无班次为拘也。
从上引文字可知,胡铨、王十朋就职后即要求直前奏事,但门先是以没有预牒为由拒绝,二人牒知后,又说当日没有班次。二人认为张琥上奏之后,朝廷已允许记注官免牒奏事,现在门却以预牒、班次为由推托,如此则直前奏事形同虚设。为增强说服力,他们又引蔡襄作为例证,请求孝宗免去二史直前奏事时预牒及班次的限制。前已有述,张琥是以谏官兼修注的身份进言的,熙宁四年诏令亦是针对兼谏职修注官而言的,但二人奏疏中只写了张琥的修注身份,却未提及其所兼谏职,亦未引用元丰诏令全文。不管这是一时失于检讨,还是有意为之的书写策略,胡、王二人的目的达到了,孝宗下旨:“侍上去处令御史台、门同共检照典故讨论,申尚书省取旨。余并依。”根据旨意,记注官直前奏事不必再预牒门、安排班次,取得了与熙宁时谏官兼修注者同样的待遇。二人的奏言能够被采纳,除了有典故可循之外,还有人事上的因素。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六月,高宗内禅,刚即位的孝宗锐意恢复,对素来主战的胡铨、王十朋颇为中意。当年九月,孝宗即召还二人入对。次年四月,任命其为左、右史,二人就职后即上此疏。五月,王十朋除侍御史,胡铨与孝宗有过一次对话:
(胡铨)直前奏事云:“臣罪废二十六年,陛下登极,首蒙召除。曾未旬,又擢左史。”上曰:“卿被罪许时,可谓无辜。朕自知卿与王十朋。”铨曰:“臣与十朋不同,陛下潜邸之旧,且其材可用。”上曰:“潜邸亦有不当用者,如十朋,非朕之私,其人实可用也。近日除台谏官,外议如何?”铨曰:“外人鼓舞,谓陛下得人。”上曰:“卿与十朋皆朕亲擢也。”
胡铨感念孝宗的知遇之恩,孝宗亦直接透露了亲自拔擢之意,还向胡铨询问除授台谏后外界的反应,君臣之间颇为相得。可见孝宗此时对胡铨、王十朋极为信任,也试图通过直前奏事探知外廷议论,二人奏请能被采纳,实缘于此。
隆兴元年下诏之后,记注官可免牒奏事,但这是否表示可以绕过门直接奏对?记注官后殿直前奏事的真实情形又是怎样的?
端平元年(1234年)正月初一日,理宗下御笔手诏求言,魏了翁上《应诏封事》,献言十事,其中第八事专论言路闭塞。他总结祖宗朝的各种言路时,将“二史直前”与“宰辅宣召”“侍从论思”“经筵留身”“翰苑夜对”等并举,视作君臣直接交流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他同时又说,“二史虽听直前,亦关门,乃敢进对”。这里的“关门”又是怎样的奏事程序?史籍对此着墨极少,但从魏了翁的诗作里可以找到一些线索。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年)魏了翁任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次年迁起居舍人,理宗即位后,迁起居郎。他任起居舍人期间,曾作诗数首并附以自注,详细记述了御殿视朝及直前奏对的情况。关于二史后殿侍立的情景,魏了翁写道:
奏事臣寮下玉阶,(东府奏事讫,丞相以兼枢密使留身奏西府事,参政先退,然后相、枢再上奏事之。退,然后引其余上殿官奏事。)舍人承旨殿东来。(奏事官将下殿,然后舍人、承旨、同知升殿东柱后立。)一声门外无公事,皇帝还宫待卫回。
东府(即三省)奏事结束后,参知政事退下,丞相因兼枢密使则要留下,与西府(即枢密院)一起奏禀枢密院事务。之后,门再宣引其他官员上殿奏事。奏事官下殿后,右史与枢密院承旨、同知门事到殿东处侍立,此即魏了翁所说“侍立后殿,则俟宰执、臣寮奏事下殿,即升殿东侍立”。最后,门奏“门外无公事”,皇帝还内,视朝结束。从诗中可以看出,二史直前奏事被安排在当日奏事官员下殿之后。魏了翁在另一首诗里对奏事过程的记载更为详细:
晨将榜子关宾,辇出房时已奏知。陛对臣寮才下殿,朱衣丝履上东墀。(上未御殿时,先以榜子至门,云具姓名乞直前奏事。门既奏知讫,直前官仍随班如常日起居侍立。只候宰执、臣察[寮]对毕,径至榻前奏事。奏事毕,回殿上立位。)
魏了翁此诗写于嘉定十七年(1224年),距胡铨、王十朋上奏已有六十余年。从诗的内容可知,当时记注官欲直前奏事,虽不需预牒,但还是要在奏事当天早上以榜子关知门。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十二月,因宰相吕夷简主张废郭皇后,孔道辅、范仲淹率台谏官十人“直诣垂拱殿门,持榜子云:‘为中宫动摇,不协物议,请对。’门使张敏以闻,诏押往中书”。魏了翁所用榜子的具体形式亦应类此,上面需写明请对人姓名及奏对缘由,交由门官奏闻皇上。魏了翁《应诏封事》里所说的“关门”即是此意。“辇出房时已奏知”,说明皇帝还未步出寝殿时,门就要奏禀榜子的内容,目的是让皇帝御后殿前便能知晓,防止事发突然。宰执、上殿臣僚奏对结束后,记注官可直接至御塌前奏事,完毕后仍回殿东处侍立。从魏氏记述可知,隆兴诏令后记注官免牒直前,并不代表可以越过门,只是申请程序简化了一些。
至度宗朝,记注官直前之制被废除。咸淳三年(1267年)二月,贾似道拜平章军国重事,王应麟“极言防奸邪、总威福诸事”,贾似道决意斥逐。十一月,王应麟除右起居舍人,“牒门直前奏对,谓用人莫先察君子小人。方袖疏待班,台臣亟疏驳之,由是二史直前之制遂废”。王应麟申请直前却要提前牒,说明当时记注官直前奏事又回到了预牒门的旧时状态。虽然不能确知台官弹劾王应麟的具体内容,但可以推测是针对其越职言事、维持“逾职”“侵官”的旧论。王应麟被贬,也宣告了记注官直前之制的结束。
四结语
从最初的具奏候旨到直牒门,再到后来的免牒奏事,记注官的诉求可以归为两点:一是尽可能简化奏事程序。熙宁二年,监察御史里行张戬、程颢上奏时曾说:“每有本职公事欲上殿敷奏,必奏候朝旨。既许上殿,伺候班次,动经旬日……况使往复待报,必由中书,万一事干政府,则或致阻抑,耳目之司虽欲应急陈闻,安可得也?”说明奏告中书并得旨上殿后,还要等候门安排班次。这不仅耗费时日,而且文书往来必经中书,如果奏对内对宰执大臣不利,上殿的请求极易受阻。预牒门也颇费周折,如前引赵祐所述,“比至引对,已经七日”。如果没有上殿班次,还要继续等待。二是突破史职之限制。史官的本职制约了记注官的奏事范围,面对“逾职”“侵官”的质疑以及元丰诏令明确规定的“史事”,记注官的应对策略是援引典故,强调自身两省属官的身份以及“论思献纳”的职责。但是,即便绍兴三年以后不限于史事时,记注官还是会因逾越本职而受到攻击。
宋代记注官能够直前奏事,从根本上来说,是缘于皇权的许可,这得益于其特殊的身份与职能。宋代记注官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侍从”范畴,但其两省属官的身份以及侍立天子侧近的职能,让他们有别于一般庶官,“官既密侍,号为清美”,在君主和宰执间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当君主控制信息的欲望和能力较强时,记注官往往能获得较优越的奏事权。神宗授予张琥免牒奏事权,含有振作记注官职能的意图。元丰改制前夕,又因王存上言,特许普通记注官直前奏事,此举主要出于对“庸臣擅权”的忌惮,保持言路的畅通。具奏候旨“往复待报,必由中书”,然后殿直前奏事则可越过宰执,直达天听,君臣对话成为皇帝探察外界舆论的一种途径,记注官承担了君主的耳目之任。无论是高宗恢复记注官直前之权,还是孝宗赐予其免牒特权,都有类似的目的。亦因如此,权臣当政时,为了壅蔽君主言路,又往往会限制记注官之权力。所以在记注官的描述里,不能侍立记录、直前受挫,甚至长期不除官、不修注,都是权臣直接干预的结果。事实上,记注官直前之制的最终被废,就是因为这一信息渠道对权相造成了威胁。
记注官奏事权的消长,与皇权、相权之进退密切相关,但也应注意君主个人意志在其中的影响,他们虽支持记注官直前奏事,但对其亦非绝对信任。通过扼守信息通进要津的门,皇帝可以事先掌握直前奏事的动向。即便南宋记注官可免牒奏事,仍要经由门进榜子提前告知。当记注官论事违背上意时,皇帝往往会让门出面,从程序上进行阻挠。如前述李纲之例,徽宗“传旨门令先退”。再如光宗绍熙时,宰相留正因论近幸姜特立而去职待罪,“陈傅良为起居郎,请直前奏事,上谕门止勿进”。此外,史官职分也始终制约着记注官,如果奏事时态度过激,很可能会招致“侵官”“逾职”的批评,高宗朝起居郎潘良贵、宁宗朝起居郎王安居,都曾因此罢职。
在起居注日渐衰微的情况下,直前奏事令记注官的职能发生了转变,得以参与核心政务。记注官谋求直前奏事的权力,试图减少奏对过程中其他势力的干扰,直接与皇帝交流,拓宽了君主的言路。但宋代皇帝在授予记注官奏事权的同时,也将这种特权置于可操控的范围之内。这使得直前奏事的效果大打折扣,主要是作为帝王耳目而存在的。宋代之后,记注官直前之制再未恢复。元、明两朝,大部分时间不设起居注,清代记注官亦形同虚设,无法记录圣语,更遑论直前奏事。可见,记注官直前奏事只是宋代政治文化背景下的短暂现象,未能为后世继承。
作者为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
郑重声明:
据反映和编辑部发现:近期有不法机构和个人盗用《史学月刊》编辑部名义,向作者发放稿件录用证明文件,并收取相关费用等。在此郑重声明:本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出版,发表文章不收取任何费用,凡以我刊名义收费者,均系假冒诈骗行为。再次提醒作者,谨防上当受骗。
另,作者来稿,请采用打印稿和电子文本同时寄送的办法。具体请参照本刊投稿须知(本刊官网与“shixueyuekan”公众号有详细说明)。
敬请广大读者和作者相互转告周知,感谢您的支持和厚爱。
《史学月刊》编辑部
2018年9月
聆听新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