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师因病离职,家政公司拒退服务费”,易永锋律师支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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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51期(总第193期)
专业解答
易永锋律师(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要求家政公司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若合同存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可主张该条款无效,进而支持全额退费请求,但具体退费金额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服务成本、过错程度等综合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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