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例!惠而浦终审被判赔偿股民30%损失,索赔征集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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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股民方奕忠诉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终审判决出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合肥中院的一审判决,支持股民部分上诉请求,认定惠而浦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6年4月22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7年7月27日。安徽高院酌情认定本案系统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的扣除比例为70%,股民方奕忠最终获赔28万余元。
“股民向安徽省内上市公司索赔,这是最终获胜的首例!”
安徽高院终审改判,意味着所有在2016年4月22日之后买入惠而浦(600983)股票,在2017年7月24日收盘时仍未全部清仓,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有权要求惠而浦赔偿30%的损失。
针对跟进诉讼的投资者关心的诉讼索赔问题,我们统一作答如下:
一、安徽高院终审判决的适用问题
安徽高院终审判决认定的“三期一价”适用于向惠而浦索赔的全部投资者。凡事在2016年4月22日之后买入惠而浦(600983)股票,在2017年7月24日收盘时仍未全部清仓,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获得核定损失30%的赔偿。
二、投资者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对账单即可参加诉讼。证券索赔采取成功后付费模式,投资者无需提前支付任何费用(除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
三、惠而浦索赔案的征集截止日期
惠而浦虚假陈述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将于2023年8月1日届满,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自行或者委托律师起诉。
近年投资者成功获赔的案例包括飞乐音响(600651)、山东墨龙(002490)、武汉凡谷(002194)、雅百特(002323)、山西三维(000755,山西路桥)、大智慧(601519)、亿晶光电(600537)、ST中安(600654)、罗平锌电(002114)、万家文化(600576,祥源文化)等等。相关案件的索赔进度如下:
飞乐音响(600651)索赔案件目前涉及金额人民币1.27亿元;上市公司已计提1.81亿元预计负债。索赔征集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仍未届满。
山东墨龙(002490)已经判决或调解结案的案件涉案金额11271.01万元,结案金额6490余万元,赔付正在履行。
武汉凡谷(002194)的索赔金额已经按判决书及裁定书的要求履行或者正在履行中,上市公司已累计对外支付赔偿款1,222.40万元。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停止征集。
雅百特(002323)证券虚假陈述案,公司预计赔偿股民损失金额在1.03亿元左右。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停止征集。
大智慧(601519)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向投资者赔付3.25亿元。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停止征集。
亿晶光电(600537)累计收到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合计1689起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累计人民币148,937,087.81元。公司已经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共计100,637,932.00累计支付诉讼金额88,865,283.98元。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停止征集。
ST中安(600654)涉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总计3121件,尚未判决的案件总计1,114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529,190,202.81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总计1,930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227,594,542.15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总计77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索赔征集继续进行,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5月届满。
目前我们还在征集艾格拉斯(002619)、科迪乳业(002770)、易见股份(600093)、维维股份(600300)、航天通信(600677)、ST柏龙(002776)、亚太药业(亚药转债)、飞乐音响(600651)、ST华鼎(601113)、每日互动(300766)、康尼机电(603111)、聚力文化(002247)、中珠医疗(600658)、中安消(中安科,600654)、粤传媒(002181)、辉丰股份(002496)、辉丰转债、天马股份(002122)、巴士在线(002188)、天业股份(济南高新,600807)、惠而浦(600983)、东方金钰(600086)、三圣股份(002742)等股票投资者提起索赔。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字[2020]6号)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金友华,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惠而浦董事长、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江慧玲,女,1972年1月出生,时任惠而浦董事、首席财务官,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GeorgoWong,男,英国籍,护照号码52XXXXX23,时任惠而浦董事、首席财务官
章荣中,男,1967年6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
张智,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黄秋宏,男,1981年9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2005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惠而浦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年12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的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2016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72,080,696.00元,利润虚增16,383,955.66元。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年度和2016年度,惠而浦未确认也未预提相应费用的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124,371,688.12元、43,980,407.72元,导致其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24,371,688.12元、2016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43,980,407.72元。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该部分销售费用确认滞后。2015年度惠而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7,144,145.36元,虚增利润7,144,145.36元;2016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18,021,590.83元,虚增利润18,021,590.83元。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并在2016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度营业收入少记36,080,240.18元,利润少记13,575,199.93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40,996,941.80元,利润虚增6,000,808.62元。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2016年第一季度,惠而浦IT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20,342,500.00元,财务部门根据IT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342,500.00元,后期IT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其2016年度营业成本少记20,342,500.00元,利润虚增20,342,500.00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8,291,447.94元、157,058,045.5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7%,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别为117,940,633.55元、104,729,262.8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4%、23.23%。
本案中,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金友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在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
江慧玲,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2015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GeorgeWong,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章荣中,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营销工作,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张智,时任公司副总裁,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2015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未签署2016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
黄秋宏,时任公司副总裁,未审议2015、2016年报内容,未签署2015年、2016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慧玲、GeorgeWong、章荣中、张智、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本案中,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