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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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据公告内容,根据《检验报告》(No:DCNCP24SG151)显示,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经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该食品的供货者为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进货数量为22斤,进价为每斤7元,销售15.79斤,其中10.209斤为抽检样品,每斤售价19.8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35.6元,违法所得312.642元。现场负责人当场出示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涉案食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检验报告》(No:DCNCP24SG151)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被抽样单位为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抽检的“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1页,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明抽检结果已经告知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样品是于2024年5月13日在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抽检以及被抽样单位信息,抽样地点,抽样基数等。
5、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资质。
6、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受委托人吕昊霖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委托情况。
7、供货商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涉案食品供货商资质及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记录制度执行情况。

8、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2024年5月13日出库单复印件一份1页,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5月10日订货单打印件一份1页,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货、销售台账打印件一份1页,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进货批次、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合格情况以及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记录制度执行情况。
9、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岗远大好百客食品馆召回公告》原件一份1页,证明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销售的“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进行了召回。
10、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11、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远大购物中心南岗店返厂申请单》三份3页,证明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已将未售出“芒果P”返回厂家,暂无库存。
12、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2页,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货架和库房已无该批次问题食品的情况和现场负责人能够当场提供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据材料。
14、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现场笔录一份2页,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2页。
15、《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原件一份1页、邮件交寄单(收据)一份1页、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哈南市监建协查[2024]01号协助调查函回复》原件一份1页,证明“芒果P”(购进日期20240513)确为哈尔滨川之峰经贸有限公司供货给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