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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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3)环保、卫生证明等。
3、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6、三、现场审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7、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
8、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9、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10、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11、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12、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13、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
14、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15、五、程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1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17、六、后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18、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19、扩展资料: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0、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21、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23、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27、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28、参考资料:生产许可证-百度百科 一、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9、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0、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31、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2、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3、 三、现场审查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34、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
35、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36、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37、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38、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39、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0、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
41、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42、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43、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44、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5、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46、什么是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针对“产品”的结果。
47、对可能造成公共安全影响的产品的生产(担心产品对社会造成危害),实行许可证制度。
48、比如米面、食用油、通信设备,劳动保障产品、爆炸物等等。
49、2、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一般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其它主管工业的部门三、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0、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是截然不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针对“生产”的过程,而生产许可证,是针对“产品”的结果,而且两者的审批部门也不同。
51、办理完建筑资质的企业一定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才能顺利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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