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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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

近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两项重要通知文件,分别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简称“203号文”)和《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4号,简称“204号文”),旨在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明确行业中的相关问题,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203号文主要内容包括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和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本文对《备案1.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做出区分性规定,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投向首发企业股票,以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是创业投资基金除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转让及其配售外,并不能以上述方式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同时,亦不允许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领域的区分逐渐明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在选择基金备案类型时应根据实际业务类型谨慎选择。2.明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不可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3.管理费仅能管理人收取,其他非管理人机构均不可收取。4.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可转债方式投资,但应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不得变相进行债转投资。

204号文进一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投资决策机构、执行事务管理制度等文件以电子形式备份,并保证备份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对于未按规定备份或者备份信息存在问题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规范化”已成为趋势,建议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定时自检”,根据行业的最新规则适时调整自身业务、发展策略,并相应调整相关法律文件,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自律规则的情形。

此外,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总的来说,我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这两项通知文件,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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