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税务总局: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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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进行费用减除。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能够无折扣地享受税改带来的红利。
公告指出,对于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误将“税款所属月份”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此外,公告强调,对于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的扣缴单位未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立即进行核实,并向扣缴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和指导,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