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多次点燃小区杂物 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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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5月10日下午,杨某某在一公寓小区东侧墙边,将堆放该地的杂物点燃,后引燃了旁边的光纤箱,造成光纤损毁的后果,经群众报警,消防部门赴现场救援将火势扑灭;6月3日中午,杨某某在该小区居委会门前,将宣传栏外悬挂的宣传布标烧毁后离开现场;6月5日午后,杨某某在该小区居委会院内,将院内堆放的垃圾点燃,后引燃了停在该地的一辆垃圾清运车,造成垃圾清运车烧毁的后果;6月6日午后,杨某某将该小区内一修车摊的废旧车胎点燃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毁光纤箱的光缆熔接人工费为人民币3888元;雅迪牌电动三轮清运车价值人民币80元。杨某某家属已赔偿天津市中凯盈通网络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赔偿小区居委会人民币2000元,并且均得到谅解。后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中的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引起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这种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体现,点火燃烧杂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需结合主客观,尤其是需要通过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进行判断;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本案杨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的确存在一定的公共安全隐患,但从其整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的环境来看,不会造成火势的大范围蔓延进而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在客观上的确存在一定的公共安全隐患,但作为刑法所评价的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却不能被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不能将其他不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或偶发因素混淆于被告人的行为,对其认定为放火罪有过度评价之嫌。由此可见,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本案认定杨某某构成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并做到了罚当其罪。
综上,杨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罪处罚。